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精神,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依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以及《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结合本校特点,自2017年起,东华大学将在上海市的本科招生录取中逐步推行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特制定本使用办法。
二、基本原则
1. 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评价的基本价值取向,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 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注重考察学生的公民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体现本校人才培养特色
基于我校“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围绕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目标,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潜质、实践能力、品德修养,着力选拔和培养符合本校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的拔尖人才。
4. 构建科学选才制度
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三、主要内容
1. 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表现,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
2. 课程修习与学业成绩
学生掌握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科特长和学习兴趣等。
3. 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
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等。
4.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学生的想象力、创新意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实践体验经历,创新与实践活动成果/作品等。
学校将根据招生政策的目的和要求,结合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时重点考察如下内容:
(1)品德发展和公民素养。主要包括学生本人的自我介绍、自我认知及对未来职业或专业的兴趣情况;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情况;
(2)高中学业成绩。包括高中阶段的学科成绩及各学科成绩的校内排名情况;
(3)学科特长及创新实践活动。包括拓展型、研究型课程的学习情况;参与调查研究、撰写研究性课题报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情况;获得学科类、科技类等获奖证书情况;
(4)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包括各种艺术活动和体育(比赛)等奖励(证书)及个人作品等信息。
四、使用范围与使用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中的使用
学校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报考本校的上海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省(市),通过相应途径向我校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和学校测试的参考依据。在资格初审阶段,主要查看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在校测阶段,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也将作为参考依据。
2.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自主招生中的使用
学校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报考本校的上海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省(市),通过相应途径向我校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对其进行初审和学校测试的参考依据。在初审阶段,学校将根据当年自主招生政策的报考条件要求,对应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有关内容,作为评判考生是否能获得学校自主招生初审通过资格的依据。在校测阶段,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也将作为参考依据。
3.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的使用
在普通高考录取环节,学校在严格按照当年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原则前提下,如遇投档成绩相同,在专业调剂时,视情况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4.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其他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使用
在其他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初审的参考依据。
五、相关说明
1. 本办法经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 本办法由东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华大学招生办公室